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31号
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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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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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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