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31号 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