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72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罗店开发区(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海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宏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