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5284号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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