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5284号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