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U)。
法定代表人:陈之乔,总经理。
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二、被告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材料预付款1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鼎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70元,保函费1000元,合计4820元。由原告负担2410元,被告负担24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已将被执行人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4、已委托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情况。
5、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盐城腾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6、已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1241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勇
审判员  张满满
审判员  秦建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