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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民申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守创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41923363M。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73330M。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284962。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扎西旺堆、西藏守创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1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维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1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4日,再审申请人在阿里措勤县驻村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开车的司机为**,**系西藏守创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后果应由西藏守创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车辆属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购买了座位险50,000元。二审法院根据“2021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第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18,845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考虑到再审申请人受伤的严重性、护理依赖程度、本地及治疗地消费水平、预留收入及特价增长空间,酌定按照每日400元标准确定护理费2,922,000元,并扣除社保机构每月发放的社保津贴910440(3793.5×20),共计支持2,009,560元,既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了法律规定,判决正确。即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护理费,也不应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而应按照2021年西藏自治区公布的“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年工资139,667元计算,应为2,793,340元(139,667元×20年),减去社保中心将支付的910,440元,也应为1,882,900元,而不是1,466,460元。再审申请人是一级伤残,衣食住行、上厕所均不能自理,完全靠他人24小时护理,并且长年在康复医院,每天需要2人护理。综上,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限内提起再审,恳请改判。 本院经审查查明,西藏守创能源科技所于2021年9月17日更名为西藏守创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评析如下:再审申请人称,二审法院计算护理费的根据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根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时间为终身,护理人数为一人”。鉴定意见确认护理人数为一人,护理期限为终身,并且二审法院查明**在住院治疗期间雇的临时护工。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XXX。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1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藏公安厅(2020)121号】第六条第十五项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118,845元。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并参照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1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藏公安厅(2020)121号】第六条第十五项规定,计算护理费为1,466,460元(118845×20-910440)并无不当。最后,**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等事实的情况下,其请求按照2021年西藏自治区公布的“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年工资139,667元计算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姆 审判员 郑  丽 审判员 洛桑尼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