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3执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林廓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7333OM。
法定代表人:王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779011072。
法定代表人:蒋斌文,该公司董事。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民终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现状,但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蒋斌文无法取得联系,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收益类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仅有银行账户资金11,551.38元,并且已被兰州、中宁等多家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本院已轮候冻结;2022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相关财产情况,华蓥市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取证,回函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未实际经营,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说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5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法人蒋斌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方 青 钦
审 判 员 胡  梅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邓  旭
书 记 员 平措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