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6民初4403号
原告:***,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
原告***与被告江苏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