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6民初4403号 原告:***,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 原告***与被告江苏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