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4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辰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6695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昆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昆仑公司诉讼请求并判令昆仑公司支付英辰公司技术服务费1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昆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英辰公司与昆仑公司间就委托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的运维造价进行评估已由“共同委托”转变为昆仑公司的“单方委托”,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双方就委托评估形成了合意。(一)双方当事人关于委托赛迪公司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进行评估的共同意思表示与委托评估合同的实际履行不一致。1.双方当事人已就英辰公司向赛迪公司提交评估材料形成合意,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双方未明确评估材料由何方提供。2.双方当事人就委托赛迪公司进行评估形成了合意,但双方并未明确委托评估合同仅由昆仑公司单方签订和履行,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可了昆仑公司单方签订和履行委托评估合同的行为。(二)昆仑公司以其事实行为违反了其与英辰公司之间关于共同委托赛迪公司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的运维费用进行评估的约定,已构成昆仑公司的单方委托。1.昆仑公司违反应由英辰公司向赛迪公司提交评估材料的约定,单方向赛迪公司提交评估材料,且未与英辰公司确认或核实。2.自2018年1月3日起,昆仑公司开始单方联系赛迪公司有关委托评估的事宜,不再与英辰公司就评估事项进行任何沟通。(三)作为受托评估机构,赛迪公司自认其系接受昆仑公司的单方委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对于英辰公司就涉案报告提出的质疑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认定有误。(一)评估数据异常的根本原因系昆仑公司违反其与英辰公司的共同约定,擅自单方向赛迪公司提交评估资料;(二)双方是在确定的评估范围内和时间期限内,涵盖了收费系统的所有运维工作量,不能扩大解释为包含收费系统的全部运维工作量。三、原审法院对英辰公司就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技术服务费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未置可否,侵害了英辰公司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四、英辰公司提交三次资料后,未收到昆仑公司提交的意见,昆仑公司未与英辰公司沟通擅自修改资料,与三方说明中的核实相违背。五、无论是按照评估说明还是三方声明,评估方法均应采用功能点法,但赛迪公司对气表开发费用采用的是数量和单价方法,费用标准不公。
昆仑公司辩称:一、经原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赛迪公司系昆仑公司和英辰公司共同选任的评估机构,评估对象亦由双方共同确认,且双方合意将此次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运维费用的依据,英辰公司关于未形成委托评估合意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昆仑公司与赛迪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与昆仑公司、英辰公司合意委任赛迪公司进行评估、合意按评估结果确定运维费用,不存在矛盾,相关法律并未规定须由双方共同订立委托合同,英辰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三、赛迪公司最终出具的评估结果与初步评估存在差异,是因为首次送评文件中包含大量重复甚至虚假的工作量,首次送评文件均由英辰公司直接向赛迪公司提供,昆仑公司正是因为收到初步评估结果后,才意识到首次送评文件存在的问题,逐一审核后将通过审核的文件作为二次送评文件提交赛迪公司。昆仑公司的审核工作仅是对重复、虚报工作量的剔除,未进行任何不当删改。四、2017年12月6日,昆仑公司、英辰公司与赛迪公司共同签署《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声明》对提交材料有明确约定。五、本案不存在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因此,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英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意见,应当予以驳回。
昆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英辰公司返还昆仑公司超额支付的运维费用127315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昆仑公司与英辰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昆仑公司委托英辰公司开发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服务期间至2012年12月30日截止。但此后,英辰公司继续为昆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1月15日,英辰公司致函昆仑公司,主张昆仑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3年至2016年四年期间的燃气收费系统运维服务费。2017年5月3日,双方同意委托赛迪公司进行评估,承诺认可赛迪公司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评估对象包括软件运维费用,系统指导、培训和新单位推广实施,兼容气表接口开发费用。2017年至2018年间,在赛迪公司完成评估之前,英辰公司以需要支付员工报酬为由多次向昆仑公司催要运维费用,昆仑公司每次向英辰公司支付200万元,四次共支付了800万元。之后赛迪公司完成了评估工作并出具《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涉案报告),结论为:费用总金额应为6726845元。鉴于昆仑公司已向英辰公司支付了800万元,故请求法院判决英辰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1273155元。
英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昆仑公司支付欠付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2.判令昆仑公司赔偿逾期结算技术服务费给英辰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英辰公司受昆仑公司委托,对其昆仑燃气收费系统提供技术服务,但昆仑公司未对英辰公司已经完成的技术服务工作予以结算。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12月31日,昆仑公司(甲方、委托方)、英辰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涉案合同,就昆仑公司委托英辰公司开发并维护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项目达成约定,主要内容如下:技术服务费(含税)10882700元。英辰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1.制定收费系统建设规划和推广计划;2.构建并维护收费业务平台;3.开发兼容收费系统;4.开发银行代收费系统;5.开发财务共享平台接口;6.推广通用收费系统;7.推广兼容收费系统;8.系统上线后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昆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验收项目成果,采用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方式。项目保证期为12个月,如保证期间有质量问题,英辰公司无偿修正、返工。
2012年,赛迪公司出具《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建设咨询项目造价评估说明》,其上载明:赛迪公司于2012年12月对某有限公司送审的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进行造价评估,评估结果为1088.27万元。评估范围包括兼容收费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财务共享子系统开发费用,项目实施培训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系统运维费,预备费,不包括其他系统使用费用及运维费用(如通用收费系统使用许可费及运维费用,密钥服务管理系统使用许可费及运维费用等),具体明细如下:1.软件开发费用638.28万元(兼容收费子系统163.54万元、银行代收子系统384.33万元、财务共享平台90.41万元);2.项目实施培训费用300万元;3.项目管理费用28.72万元;4.系统运行维护费102.12万元;5.预备费19.15万元。以上总计1088.27万元。双方对赛迪中心的该报告均无异议。
昆仑公司于2012年年底向英辰公司支付了1088万元。
涉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另行签署合同。2013年至2016年期间,英辰公司继续向昆仑公司提供昆仑燃气收费系统的运维服务,昆仑公司也一直在持续使用该系统。
2016年下半年,英辰公司要求昆仑公司对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技术服务费予以结算。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委托赛迪公司对运维费用进行评估。
2017年5月4日,赛迪公司出具《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方法说明》(以下简称评估说明),对评估建议、评估方法、评估依据予以详细说明,主要载明以下内容:(一)评估建议。此次运维工作界定为两部分:(1)软件系统的运维、优化调整工作;(2)系统指导培训工作。软件系统的运维、优化调整工作包括对兼容收费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财务共享平台接口、通用IC卡燃气表(GPM1)收费子系统的运维工作,如系统版本升级,解决安全漏洞等开发工作。系统指导培训工作包括对用户进行系统使用培训、系统运维培训,远程客服服务等咨询工作。(二)评估方法。本次采用计算功能点和计算人月工作量两种方法结合的方式,依据每年不同的工作量,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年至2016年每年的运维费用进行评估。
昆仑公司将评估说明发送英辰公司,要求英辰公司予以答复。
2017年5月5日,英辰公司向昆仑公司发送答复函称:针对贵司已发至我公司邮箱的、由贵司选定及认可的赛迪公司出具的评估说明,我公司特作出如下确认:1.同意委托赛迪公司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2016年运维费用进行评估。2.认可评估说明中的评估建议、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并认可该公司的评估结果。3.在该公司要求我司所提供资料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的前提条件下,及时向该公司提供其要求的各项资料,并配合评估工作。4.同意按照最终评估结果出具工作量的书面确认函。5.确认评估说明涵盖了昆仑燃气收费系统所涉及的所有运维(含实施、培训、推广等)工作量。
2017年5月12日,英辰公司向赛迪公司提交了昆仑燃气收费系统各子系统运维开发记录、详细设计说明书、培训记录等评估材料。
2017年5月25日,赛迪公司向英辰公司发送初评报告,其上载明:本单位受业主单位中石油昆仑燃气委托,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年至2016年(共4年)所有运维工作量及成本进行评估,作为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价格谈判事宜的参考。本次运维造价评估范围界定为两部分:(1)软件系统的运维、优化调整工作,(2)系统指导培训工作。软件系统的运维、优化调整工作包括:兼容收费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财务共享平台接口、通用IC卡燃气表(GPM1)收费子系统的运维工作,如系统版本升级,解决安全漏洞等开发工作。系统指导培训工作包括对用户进行系统使用培训、系统运维培训,远程客服服务等咨询工作。造价评估结果为4927.3万元至5001.23万元之间,建议取值4964.27万元。
英辰公司认可该初评报告,但昆仑公司认为该报告依据的资料系由英辰公司单方提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并存在重复和虚构工时,并且,采用了早已被抛弃的计算代码行法评估运维工作量,而未采取评估说明载明的计算功能点方法。因此,昆仑公司要求赛迪公司按照评估说明的方法重新评估,并且采用经过昆仑公司筛选过的评估材料。
2017年6月28日,昆仑公司与赛迪公司签订《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昆仑公司委托赛迪公司就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进行评估。
2017年12月6日,昆仑公司、英辰公司与赛迪公司共同签署《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声明》(以下简称三方声明),再次明确评估范围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年至2016年(共4年)运维费用进行评估,运维工作界定为两部分:(1)软件系统的运维(2)系统指导培训工作。软件系统的运维、优化调整工作包括对兼容收费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财务共享平台接口、通用IC卡燃气表(GPMI)收费子系统的运维工作,如系统版本升级,解决安全漏洞等开发工作。系统指导培训工作包括对用户进行系统使用培训、系统运维培训等工作。本次评估采用前期双方达成一致的功能点评估方法。系统指导培训的工作量需要重新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工作由昆仑公司和赛迪公司负责实施。
2018年3月19日,赛迪公司根据三方声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依据A类平均基准人月费率评估结果为9084851.69元;依据B类平均基准人月费率评估结果为8141649.4元;依据C类平均基准人月费率评估结果为6726845元。A类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B类城市为东南沿海发达城市,其余为C类城市。
英辰公司不认可赛迪公司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并提出多处质疑:1.与初评报告相比,数据过度异常,赛迪公司未给出合理解释。2.存在重大项目的遗漏,漏评密钥系统运维和服务器运维。3.采用的部分原始数据以昆仑公司单方给出的数据为准,未与英辰公司协商后确定。4.与2012年报告相比,服务客户增加约2倍,运维成本增加3-4倍,但是运维费用却反而下降。
为查明事实,原审法院向赛迪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该公司出庭对英辰公司上述质疑予以解释说明,赛迪公司拒绝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的回复函,对英辰公司上述质疑一一回复。主要答复内容如下:关于初评报告与正式报告数据差异过大的质疑,两次评估报告数据相差较大的原因系两次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材料不一致。初评报告系依据英辰公司2017年5月12日提供的材料,正式报告系依据昆仑公司2018年1月18日提供的材料。关于正式报告遗漏两个项目的质疑,昆仑公司提供的造价评估材料不包含密钥系统运维和服务器运维内容。关于正式报告采用的数据未与英辰公司协商的质疑,赛迪公司受昆仑公司单方委托,评估报告所需材料由昆仑公司提供。关于和2012年报告相比运维费用下降的质疑,由于软件运维过程中软件功能不断完善,软件成熟度提高,运维成本可能出现下降情况。且2012年造价评估工作与2018年造价评估工作依据的造价评估材料不同,两份造价评估报告不能进行金额比较。
除上述对报告内容的质疑外,英辰公司还提出与赛迪公司的委托评估合同是昆仑公司单方面签署、费用也是昆仑公司交纳,英辰公司未参与,故该评估不具有公允性。
另查,2017年至2018年间,赛迪公司完成评估报告前,昆仑公司已向英辰公司支付800万元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合同、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三方说明、网页打印件、回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结合双方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以赛迪公司出具的正式报告作为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年至2016年技术服务费结算依据。
根据在案证据,2012年,赛迪公司就英辰公司为涉案系统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费用进行评估后,双方对该评估报告均无争议并履行完毕。此后,昆仑公司与英辰公司协商同意继续委托赛迪公司就2013年至2016年的技术服务费进行评估。2017年5月25日,赛迪公司根据英辰公司提供的材料出具初评报告,昆仑公司不予认可。此后,三方继续就评估事宜进行协商,2017年6月28日,昆仑公司与赛迪公司签订《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正式委托赛迪公司进行评估。2017年12月6日,昆仑公司、英辰公司与赛迪公司共同签署三方说明,明确了评估范围、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等。因此,昆仑公司与英辰公司已经就涉案项目2013年至2016年的技术服务费委托赛迪公司进行评估达成合意,赛迪公司应以三方说明载明的事项为依据进行评估,且昆仑公司和英辰公司应以该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故英辰公司以昆仑公司单方面委托赛迪公司进行评估且昆仑公司支付评估费用为由主张正式报告不具有公允性,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英辰公司对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的四点质疑,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初评报告与正式报告数据差异过大的质疑,两次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材料不一致,且初评报告采用的并非三方确认的评估方法。故三方说明再次强调评估采用功能点评估方法,且明确约定系统指导培训的工作量需要重新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工作由昆仑公司和赛迪公司负责实施。关于正式报告遗漏密钥系统运维和服务器运维项目的质疑,2017年5月4日,赛迪公司出具的评估说明明确了软件系统的运维、优化调整工作包括对兼容收费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财务共享平台接口、通用IC卡燃气表(GPM1)收费子系统的运维工作,如系统版本升级,解决安全漏洞等开发工作。次日英辰公司答复昆仑公司确认该评估说明涵盖了昆仑燃气收费系统所涉及的所有运维(含实施、培训、推广等)工作量。2017年5月25日赛迪公司出具的初评报告亦明确了软件系统的运维评估范围同评估说明,英辰公司对该评估报告并无异议。并且,2017年12月6日三方签署的声明再次明确了软件系统的运维评估范围。上述英辰公司明确认可的声明和报告中,软件系统的运维评估范围均一致且明确,均不包含密钥系统运维和服务器运维项目。关于正式报告采用的数据未与英辰公司协商的质疑,三方声明未明确评估数据由何方提供,但昆仑公司作为评估合同委托方及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有权利对英辰公司提交的评估材料予以审核筛选,且三方声明亦明确了昆仑公司及赛迪公司负责对系统指导培训的工作量进行重新核实。关于和2012年报告相比运维费用下降的质疑,由于软件运维过程中软件功能不断完善,软件成熟度提高,运维成本可能出现下降情况。综上,英辰公司以正式报告存在多处疑点为由不认可该报告效力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要求昆仑公司另行支付100万元技术服务费及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昆仑公司已经向英辰公司支付了800万元技术服务费,而双方委托的赛迪公司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载明技术服务费应为6726845元,故昆仑公司要求英辰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1273155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1273155元;二、驳回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昆仑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送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的邮件截图及邮件附件(动态库对比结果),用以证明昆仑公司在提交赛迪公司评估前,曾就评估方法向英辰公司进行沟通和告知;发送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主题为评估材料、发件人为邓同的邮件截图以及评估材料中《菏泽-交大瑞森、浙江松川普通卡表兼容进度》的工作日志,用以证明动态库基本为表厂自行开发、测试与数据库迁移工作量小。
英辰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咨询服务合同、发票、银行回执,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共同委托赛迪公司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的开发费用造价进行评估,由英辰公司直接与赛迪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评估费用;
2.V3.0普通IC卡表兼容工作标准化业务流程、V3.0机械表兼容工作标准化业务流程、武威某有限公司普通IC卡表兼容工作的完整流程,用以证明英辰公司制定了标准工作流程,对兼容工作量进行了规范化和标准化,昆仑公司所称普卡表和机械表兼容工作分类有误缺乏依据;
3.表型说明,用以证明昆仑公司仅对比动态库来判断该工作了是否重复是错误的;
4.密钥系统运维、服务器运维介绍,英辰密钥服务管理系统软件V1.0用户手册,用以证明服务器和密钥系统运维是收费系统运维的重要组成部分;
5.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软件功能清单对比表,用以证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在2012年评估报告所评估功能点基础上增加了诸多功能;
6.QQ页面截屏及视频,用以证明在英辰公司员工发送给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邮件的附件《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提纲》PPT中,将密钥系统单独列为建设成果之一;
7.邮件截图,函件,QQ聊天记录,气表测试表格,兼容库接口代码目录和代码示例,测试工具界面截图,数据库脚本总目录,单目录结构和代码示例,小票说明,收据,更改数据申请登记,需求文档,处理其他非通用的参数的代码目录和代码示例等,用以证明兼容/开发过程的步骤。
为查明事实,本院向赛迪公司发送询问函,要求该公司书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异议予以解释说明,赛迪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回复函,主要答复内容如下:其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的初评报告与2018年3月19日出具的评估报告选用的评估方法没有差别。2017年5月12日,昆仑公司指派英辰公司代替其向赛迪公司提供造价评估依据材料(英辰公司为资料发送单位,赛迪公司为资料签收单位,昆仑公司为见证单位,三方签署资料签收单),赛迪公司根据英辰公司提供的评估材料形成初评报告,并发送至昆仑公司及英辰公司,后昆仑公司认为英辰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实,初评报告未被委托人昆仑公司采纳使用。2017年6月28日,赛迪公司正式接受昆仑公司委托,双方签订了《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评估前赛迪公司已将评估方法提交给昆仑公司,赛迪公司依据提交的评估方法执行具体评估流程,开展评估工作。2018年1月18日,昆仑公司向赛迪公司提供造价评估材料(昆仑公司为资料发送单位,赛迪公司为资料签收单位,双方签署资料签收单),赛迪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完成评估报告,评估范围以昆仑公司提供的评估材料为边界,其中不包括密钥系统运维和服务器运维内容。
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认可评估范围并不包括密钥系统,且该系统从未上线,英辰公司称已口头告知赛迪公司密钥系统因涉及信息安全需现场评估。经询问,英辰公司认可评估说明中的评估范围未包括服务器运维。
经查,三方声明在“评估方法”中约定:“根据业务需求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新开发的功能点,按照软件开发费用评估相关标准进行费用评估。但应避免重复计算,具体为:1、相同的功能应用于中石油昆仑燃气多个所属单位的,只评估一次工作量。2、相同的功能出现在不同的中间版本,只评估一次工作量。3、中石油昆仑燃气所属单位已支付开发费用的,不再进行工作量和费用评估。系统指导培训的工作量需要重新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工作由中石油昆仑燃气和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评估报告记载依据资料包括:《英辰燃气管理软件V3.0用户指导手册》《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数据表结构》《昆仑燃气财务共享平台接口文件》《银行代收费接口文件》《兼容气表接口开发工作统计表》《昆仑燃气收费系统实施培训服务记录》《系统指导、培训和新单位推广实施工作量统计表》《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建设咨询项目造价评估报告》(2012年)。英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认可《英辰燃气管理软件V3.0用户指导手册》系2016年版本,即当时的最新版本。
另查,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经核准于2023年6月14日名称变更为北京赛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赛迪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可否作为确定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年至2016年技术服务费的依据。
首先,关于委托评估主体的问题。由在案证据可知,在英辰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昆仑公司发送的答复函中,明确确认同意委托赛迪公司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2016年运维费用进行评估。后昆仑公司、英辰公司与赛迪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共同签署了三方声明,明确由赛迪公司作为评估主体,界定了运维工作的内容即评估范围,并确定了评估方法为功能点法,且在评估方法中指出应避免重复计算,并具体说明了相应排除原则的标准。故而,双方当事人已就委托赛迪公司针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2016年运维费用进行评估达成合意,昆仑公司基于此与赛迪公司签订《中石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运维造价评估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并无不妥。
其次,关于评估方法的问题。如前所述,昆仑公司、英辰公司与评估机构赛迪公司已就采用功能点法作为评估方法达成合意,评估范围则界定为软件系统的运维和系统指导培训工作两个主要部分。英辰公司虽主张赛迪公司在对兼容气表接口开发费用进行评估时未采用功能点的方法,但兼容气表接口开发仅为整个项目中一个较小、功能较为单一的模块,使用功能点法实际上难以进行准确评估,因此,赛迪公司在计算兼容气表接口开发费用时采用气表类型乘以开发费用单价的方法,具有一定合理性。
再次,关于评估范围是否遗漏了密钥系统和服务器运维的问题。一方面,英辰公司已于2017年5月15日向昆仑公司答复函中确认,评估说明涵盖了昆仑燃气收费系统所涉及的所有运维(含实施、培训、推广等)工作量,并未对评估范围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昆仑公司、英辰公司与赛迪公司在三方声明中再次明确了评估范围,英辰公司亦明确认可三方达成合意的评估范围中并不包括密钥系统和服务器运维,其虽主张已口头告知赛迪公司密钥系统因涉及信息安全需现场评估,但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评估报告中是否遗漏了功能点的问题。三方声明中确定系统指导培训的工作量需要重新进行核实,并明确了重新核实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具体核实工作由昆仑公司和赛迪公司负责实施,昆仑公司作为技术服务合同和评估合同的委托方,对评估材料进行核实并无不当。而且,评估范围、评估方法和评估机构均由昆仑公司与英辰公司共同确认,双方亦认可作为评估报告依据材料之一的《英辰燃气管理软件V3.0用户指导手册》系评估时的最新版本。因此,英辰公司关于评估报告遗漏功能点、评估材料由昆仑公司单方提供有失公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申请鉴定的问题。在案证据已足以得出赛迪公司出具的正式评价报告可作为中��油昆仑燃气收费系统2013年至2016年技术服务费结算依据的结论,重新鉴定缺乏必要性,原审法院对英辰公司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
综上,英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5.24元,由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