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222民初266号 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6353X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沙水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大楼206室(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70169115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路82号外贸总公司第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997965668。 法定代表人:张轶。 第三人: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号银盛大厦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6216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始兴县兴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3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92960498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燃气公司”)与被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庆鹏公司”)、第三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中崛公司”)、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庆鹏公司”)、始兴县兴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投资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昆仑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仑庆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深圳庆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兴达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曲江中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仑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散被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庆鹏”)于2021年3月22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为“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开发;管道天然气销售;LNG销售;天然气燃具销售;提供相关设备安装咨询服务。”昆仑庆鹏的发起股东为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利用”)、江***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江***”)与第三人始兴县兴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兴达城投”),发起股东持股比例为昆仑利用51%、江***39%、兴达城投10%。昆仑庆鹏成立后股东发生过数次变更。2017年至今,昆仑庆鹏的股东未再发生变更,现有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下称“昆仑燃气”)认缴出资额2550万元,持股比例为51%;第三人韶关市曲江区中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下称“中崛公司”)认缴出资额1300万元,持股比例为26%;第三人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庆鹏”)认缴出资额650万元,持股比例为13%;第三人兴达城投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以下若无特别说明,则章程及修正案统一称为“《昆仑庆鹏章程》”)规定被告昆仑庆鹏的经营宗旨为“发挥公司股东各自在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的基础上,以公司为主体进行城市燃气和CNG(压缩天然气)业务的拓展与推广”。还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需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成立昆仑庆鹏的目的是为经营韶关地区的城市燃气等天然气业务。但昆仑庆鹏未能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当地燃气经营许可,未能获得政府的施工许可,再加上新能源应用广泛兴起,昆仑庆鹏成立后未能开展《昆仑庆鹏章程》约定的城市燃气及CNG业务,除短暂经营几个月的贸易业务外,没有实际开展业务,公司没有收入,没有造血功能,支出都是靠部分股东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昆仑庆鹏的经营情况不断恶化。因为经营情况恶化,股东中除昆仑燃气已经全部实缴出资外,中崛公司及兴达城投均存在未按约定实缴出资的情形,深圳庆鹏存在向公司借款后长期不归还的情形。股东及董事之间分歧越来越大,昆仑庆鹏经营管理出现困难,因股东不配合,不能达到《昆仑庆鹏章程》规定的出席董事最低人数要求,昆仑庆鹏多年来无法按照《昆仑庆鹏章程》规定每年正常召开两次董事会。为维护公司及守约股东的合法权益,昆仑庆鹏向始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中崛公司及兴达城投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2018)粤022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崛公司及兴达城投履行对昆仑庆鹏的股东出资义务。该案因中崛公司无足够财产已经终止执行。此外昆仑庆鹏还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庆鹏向公司归还借款。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4民初421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深圳庆鹏向公司归还借款。该案因未能发现深圳庆鹏的合适财产已经终止执行。因股东之间出现严重分歧,中崛公司曾于2019年向始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昆仑庆鹏。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粤02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崛公司的起诉理由不符合解散公司的法律规定,从而驳回其解散昆仑庆鹏的诉讼请求。中崛公司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中崛公司因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深圳庆鹏尚欠昆仑庆鹏巨额款项逃避归还责任。以上股东因其单方利益不愿进行有利于昆仑庆鹏的任何行为。为尽快结束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减少股东损失,昆仑燃气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对昆仑庆鹏注销清算的议案,因中崛公司拒不出席,深圳庆鹏反对而不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法形成自行解散清算的一致意见。综上所述,昆仑庆鹏十余年来一直未能取得经营业务所需合法资质,不具备合法经营发展的基础,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因股东方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及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导致公司及股东之间纠纷诉讼不断,股东之间矛盾分歧严重,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目前股东无法按照《昆仑庆鹏章程》的规定正常召开董事会,也无法通过股东会形成对公司有利的有效决议,无法形成自行解散清算的一致意见。股东之间的分歧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目前维系昆仑庆鹏运转开支费用基本依赖昆仑燃气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因未发现财产线索,后续向中崛公司追缴出资及向深圳庆鹏追索欠款的希望不大,昆仑庆鹏目前的经营管理困难局面继续延续下去将持续损害昆仑燃气的合法权益,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综上,原告昆仑燃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感! 被告昆仑庆鹏公司答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讼没有任何异议,原告起诉状中事实理由的陈述均属实。 第三人深圳庆鹏公司陈述称,我公司是中******公司的股东,2010年公司股东一共有三家,一是中石油昆仑利用公司,占股51%,二股东扬州庆鹏管道燃气公司(*****),占股39%,三是始兴兴达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股10%,章程约定各股东按照约定投资,其中扬州庆鹏投入900万元,兴达投资公司投入100万元。大股东中石油约定在内部审计完毕之后注资,后因昆仑利用公司被中石油的昆仑燃气公司(即本案原告)重组,导致新股东昆仑燃气的注册资本金从2014年开始注册资金完成,因昆仑燃气与原昆仑利用公司在韶关区域有经营的不同管理,新进的昆仑燃气公司向我公司提出引进曲江中崛公司,我公司转让26%的股份给曲江中崛,由此我公司变为三股东,但曲江中崛自2014年起至今未注入资本金,导致公司无法开展业务,而我司作为民营企业,在韶***燃气公司注册资本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资金长久占用在一个迟迟未能开发的项目,在2018年韶***燃气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上,各股东形成一份未决事项会议记录,记录显示,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要求对借款计算利息,我司提出的观点为应先确认股权及注册资本金到位,才能确认发展运营以及借款利息,所以我司建议不计算利息。2018年11月份被告庆鹏燃气公司将我司起诉,要求计付利息,该判决于2019年3月29日生效,被告公司解散将导致我司不仅损失多年经营受损,还要偿还高额的利息,而作为引进新股东的中石油昆仑燃气,曲江中崛未能达到全方面和解造成资本金未能到位,所以我司认为,该解散严重损害我司的各项权益,在昆仑燃气公司起诉我司利息生效后,于上个月推动我集团破产申请,这导致我集团由一个小问题导致了大损失,我司此次出庭更想表达我们愿意和解的想法,和解的方案是对******公司无异议,但前提需请求昆仑燃气公司撤销我公司的破产申请,对于后续的韶***公司清算问题,能给予公正的解决,特别是对于各股东的资本金借款利息的约定能有全面的解决方案。 第三人兴达投资公司陈述称,由***韶关公司是2011年成立,至今十多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加上股东之间的矛盾,公司已经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相关困境,所以我公司同意被告公司解散。 被告曲江中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述基本一致。另查明,第三人曲江中崛公司、第三人兴达投资公司至今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资本。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吊销第三人曲江中崛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该公司近三年都没有参加股东会议。庭审时,原、被告、第三人确认被告自2020年起至今停止了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任何收入,公司的支出均靠原告缴纳的注册资金。被告称其不可能再开展后续的经营活动,已经将员工辞退,现有员工也是兼职员工。因曲江中崛公司不参加被告股东会议,深圳庆鹏公司要求被告免除借款利息无法协商一致,故被告股东之间无法通过股东会议达成公司解散的决议,但被告及深圳庆鹏公司、兴达投资公司均同意原告解散被告的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章程、(2018)粤022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222执626号执行裁定书、(2021)粤02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4民初42147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执32617号之一、(2019)粤022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承诺函、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解散公司是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为保持市场主体的稳定性、严肃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具备四个必要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四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请。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就应否解散被告昆仑庆鹏公司,本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诉辩、举证及法庭审理情况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昆仑庆鹏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昆仑庆鹏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取得政府授予的当地燃气经营许可,未能获得政府的施工许可,目前当地政府已经通过公开招标将当地的燃气特许经营授予给了其他公司,因此被告公司设立的目的已落空,不具备合法经营发展的基础。庭审时,原、被告、第三人一致确认被告公司近两年的股东会会议都围绕解散公司进行讨论,并无关于公司经营、发展和未来规划的任何决议。被告自2020年起至今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被告已将公司员工辞退,公司业务无法开展,也无经营收入,公司经营已经陷入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关于被告昆仑庆鹏公司继续存在是否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被告公司近三年未有实际经营,公司无任何收益,目前公司的开支均靠原告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予以维持,公司股东之间完全没有对公司未来发展或开展其他业务的期待和行动,已经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性,公司股东完全丧失对公司预期利益的期待。可见,被告公司继续存续会产生更多的经营成本,增加公司负债的风险,从而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问题。曲江中崛公司作为持股26%的股东,由于目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近两年都没有参加公司股东会会议。兴达投资公司未按出资承诺履行完全出资义务,而深圳庆鹏公司因与被告存在借款纠纷而对簿公堂,各股东之间无法就公司继续存在和经营进行沟通,且到庭股东(持股比例为74%)均同意解散公司,致使公司失去继续存续的基础。 关于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资格问题。原告昆仑燃气公司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为51%,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持股比例。 综上,昆仑庆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昆仑燃气公司作为持有51%股权的股东,提出解散昆仑庆鹏公司的请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被告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