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3民初996号
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22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9617370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凤凰产业开发区三期一栋左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R1KJM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凰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