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373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戚某。
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