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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尚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北建工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373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戚某。 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