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95号之二
原告:镇江新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RU5P4Y,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产业园裕兴路。
法定代表人:左公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7183423X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坚刚,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新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81元,由原告镇江新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