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95号
申请人:镇江新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RU5P4Y,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科技产业园裕兴路。
法定代表人:左公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7183423XQ,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路**。
法定代表人:刘坚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镇江新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源恒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