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巢民二初字第00380号
原告:巢湖市华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容电源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华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华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巢湖市华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