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10号
原告:河南赛博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河南赛博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赛博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赛博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河南赛博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