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福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09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光明大道27号千栩大厦202至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656033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申请执行人***福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257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04.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在(2021)粤1971执30927号案件中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的账户6225********,冻结期限为一年。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09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