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视信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松视信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6013号

申请人: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勤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松视信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松。

原告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松视信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松视信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382 094.9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松视信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382 094.9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欢
书  记  员   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