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2民初228号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板岩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