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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薛某,周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济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9001民初717号 原告:李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河南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周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负责人:张某,经理。 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赵某,济源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周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 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