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321民初1702号
原告: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史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8568167XE。
法定代表人:刘海彬,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张万春,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原云钢总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92178597W。
法定代表人:杨万来,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磊,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身份证号41048219********,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
地址: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6AR427。
法定代表人:丁宁宁,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卫,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655552.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3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签署《450m高炉系统启动项目炉前大小沟、铁水灌改造外包商务合同》,合同对标的范围内容、付款方式、承包周期、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项目地址位于南召县云阳镇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厂区。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大量投入,备足原料组织人员施工。因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一直不具备施工条件,点火时间一拖再拖,除了冲渣沟项目改造完成并验收外,其他项目一直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原告已备好的原料损失严重。2021年11月11日,双方测量了原告前期投入完工的工程量,终止了合同,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承诺在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施工方后再与原告协商如何支付施工费用。2021年11月22日,二被告签署《450m高炉系统启动项目炉前大小沟、铁水灌改造外包商务合同》,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成为涉案项目的施工方,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8款约定该项目于2020年11月开始由原中标单位进行了前期施工,有部分投入,后由于种种原因原合同终止,为确保高炉生产按期完成,需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前期投入的耐火材料及施工费问题。后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在原告前期完工工程的基础上进行了继续施工,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也向其支付了费用,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和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45552.44元,该款由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和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各承担50%。其中,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承担的50%款项由该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承担的50%款项由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从其应付给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确认其应付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的款项大于上述50%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放弃对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清上述款项后,现场剩余材料全部归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所有;
二、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前向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开具金额645552.44元、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前述645552.44元款项;
三、本案受理费5480.24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0000元,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和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各负担5000元,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四、因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对原告不负有直接付款责任,若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河南浩业耐材有限公司,仅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并且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除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外,还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本案受理费5480.24元和鉴定费10000元也由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延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小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