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初字第994号
原告: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67537507-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湖经济开发区隆湖大道西。
组织机构代码:69434557-1。
本院审理的原告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霖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