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镇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为股权转让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1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