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镇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为股权转让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1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