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被执行人:洮南市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洮南市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按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88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