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民初2328号 原告: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原告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