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81执5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14407558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长春路66号7-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J639Q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山家园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J7TR1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281民初7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74536.25元,及执行费10145元,案件受理费107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及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仅有少量零星存款,本院已于2025年10月10日对上述账户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40.26元,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余姚市的土地,本院已依法发起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该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收益、无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被执行人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收益、无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实地及委托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裁定作出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774536.25元。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提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高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云景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