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圆梦北路(阳逻开发区阳发北路特3)第7栋1-4层。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20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新洲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2098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喻英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