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财保123号
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赛迪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关于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赛迪热工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