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安徽省安庆市石门湖航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03财保817号 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临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石门湖航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建南村1号楼南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安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石门湖航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货币资金27150948.6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资产。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11月13日,安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石门湖航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50948.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