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327行初18号 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乐清市。 诉讼代表人***,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乐清市。 诉讼代表人***,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临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市南塘镇小横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四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