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72民初137号
原告:南京德以道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6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德以道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2021年3月28日,原告南京德以道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德以道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德以道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德以道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