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民终1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长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因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准许,并依法向其送达《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