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72执异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翔和瑞船舶油品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3号楼1109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川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北京路38号1506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江边路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翔和瑞船舶油品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川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翔和瑞船舶油品供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为该案共同被执行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翔和瑞船舶油品供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青岛翔和瑞船舶油品供应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