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2民特61号
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称,2022年8月7日,申请人所属的“长鲸9”轮与“德勤77”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辖区北槽航道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长鲸9”轮受损,申请人为此遭受了损失金额暂计为人民币477.96万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上海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舟山宝桥航运有限公司共同申请设立的“德勤77”轮非人身伤亡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登记债权人民币477.9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事故发生之日2022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提交了“长鲸9”轮国籍证书、“长鲸9”轮碰撞损失统计表、“长鲸9”轮船舶修理报价单、“长鲸9”轮修船期间预期利润测算表、“长鲸9”轮修船期间实际发生费用统计表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交纳。
申请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