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4917号之一 原告: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06XW47。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24124327B。 法定代表人:闫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8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