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335号
原告:湖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