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22028号
原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检验服务费914,100元;2.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14,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0元和诉讼费;4.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受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令下属公司长期为海德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检验服务,双方合作良好。后因对方拖欠检验服务费,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对方确认拖欠检验服务费914,10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因对方不能按期还款,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支付。但对方至今仍未按约付款。为此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受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长期为海德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检验服务,出具多份《检验报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指令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进行付款。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514,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仅付款60万元,剩余914,100元尚未支付。
2020年1月,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甲方)、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乙方)与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方、丙方)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主要约定: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检验服务费用914,100元;还款计划:乙方同意甲方分3次偿还欠款,2020年3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归还欠款及滞纳金20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归还欠款及滞纳金3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归还欠款及滞纳金364,100元;担保方同意为甲方在本协议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包含欠款本金、滞纳金、违约金及根据本协议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对每一期债务担保期限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甲方剩余应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到期日为甲方未按期还款日的次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并且有权要求甲方自到期日起按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归还款项导致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等。
2020年3月6日,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分期付款延期申请》,称“遵照分期还款协议书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给贵公司付款金额为20万元,由于受今年的疫情影响,公司迟迟没有复工,对我公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考虑我公司与贵公司这么多年友好的合作关系,现向贵公司申请付款延期到2020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延期这一个月所带来的延期费用可以按照之前协议约定的未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来结算”。
2020年6月,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及关联案件的诉讼,与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5万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25,000元。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分期付款延期申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按约提供了服务,但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指令的付款单位即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对方支付检验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既是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接收方,又是作为其委托付款方的担保人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书》,可见该保证担保的行为系其为了自身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提供的担保,其对外担保的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因此,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审理中,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服务费914,1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三、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2元,财产保全费计5,000元,合计诉讼费11,662元,由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