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22026号 原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标公司)与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石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外高桥公司清偿检验服务费2,274,650元;2.判令外高桥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74,6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外高桥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0元和诉讼费;4.海德石化公司对外高桥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通标公司受海德石化公司的委托,指令下属公司长期为海德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检验服务,双方合作良好。后因对方拖欠检验服务费,外高桥公司、海德石化公司与通标公司于2020年1月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对方确认拖欠检验服务费2,274,65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海德石化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因对方不能按期还款,外高桥公司、海德石化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通标公司申请延期支付。但对方至今仍未按约付款。为此通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外高桥公司、海德石化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通标公司受海德石化公司的委托,长期为海德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检验服务,并出具多份《检验报告》。海德石化公司指令外高桥公司对外进行付款。 通标公司先后向外高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张,金额合计2,274,650元。 2020年1月,外高桥公司(甲方)、通标公司(乙方)与海德石化公司(担保方、丙方)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主要约定: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检验服务费用2,274,650元;还款计划:乙方同意甲方分3次偿还欠款,2020年3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归还欠款及滞纳金474,650元,2020年7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归还欠款及滞纳金9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归还欠款及滞纳金900,000元;担保方同意为甲方在本协议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包含欠款本金、滞纳金、违约金及根据本协议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对每一期债务担保期限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甲方剩余应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到期日为甲方未按期还款日的次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并且有权要求甲方自到期日起按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归还款项导致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等。 2020年3月6日,外高桥公司、海德石化公司共同向通标公司出具《分期付款延期申请》,称“遵照分期还款协议书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给贵公司付款金额为474,650元,由于受今年的疫情影响,公司迟迟没有复工,对我公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考虑我公司与贵公司这么多年友好的合作关系,现向贵公司申请付款延期到2020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延期这一个月所带来的延期费用可以按照之前协议约定的未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来结算”。 通标公司为本案及关联案件的诉讼,与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5万元。通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损失为25,000元。 审理中,通标公司表示,海德石化公司系外高桥公司持股超过85%的大股东,外高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海德石化公司的股东,故外高桥公司实际被海德石化公司所控制。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分期付款延期申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系争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通标公司与海德石化公司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通标公司按约提供了服务,但海德石化公司指令的付款单位即外高桥公司未按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通标公司诉请要求对方支付检验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均于法有据,且有各方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作为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海德石化公司既是通标公司提供服务的接收方,又是作为其委托付款方的担保人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书(有担保方)》,可见该保证担保的行为系其为了自身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提供的担保,其对外担保的行为符合海德石化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据通标公司所述,海德石化公司实际控制外高桥公司,故海德石化公司为其控制的外高桥公司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亦应属合法有效。因此,通标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海德石化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 审理中,外高桥公司、海德石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服务费2,274,650元; 二、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274,6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0元; 三、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