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0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89号3幢1层整层,2层C、E单元,4层C、D、E单元,5层D、E、C2单元,6层C、D单元,7层整层,8层D、E单元,9层C、D、E单元,10层整层,4幢3层C、D单元,4层整层,7层D西单元,10层C单元北侧,E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8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检验服务费2,274,650元;二、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74,6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25,000元;四、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查控情况如下:
1.委托被执行人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该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并前往实际经营地查看经营情况。反馈结果为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2.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沪AXXXXX、沪DXXXXX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轮候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