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2028号
申请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佳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昊文。
被申请人: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云。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申请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XXX.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久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X.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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