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210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01584,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计50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