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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3民初232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2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未核实。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欠款4780元为由,于2024年9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