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12民初1815号
原告: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空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渌湘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