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保958号
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34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榆林榆阳机场二期扩建指挥部的工程款1254700.7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榆林榆阳机场二期扩建指挥部送达了(2023)陕0802民初34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榆林榆阳机场二期扩建指挥部的工程款1254700.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958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5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