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64826573T,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训路北侧德通集团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3173033N,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6A长丰国际广场A幢1单元14层1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空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榆林榆阳机场二期扩建指挥部的工程款1254700.78元,因上述款项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02执4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