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182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良,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2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男,生于1980年5月30日,汉族,住
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陕西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旭景兴园****。
法定代表人:王庭安。
原告***诉被告**、***、陕西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2.00元,减半收取37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孝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詹文丹
书 记 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