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财保107号
申请人: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渭南杜桥支行XXXXXXXXXXXXXXX3550账户内的资金1040647元。
申请人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渭南杜桥支行XXXXXXXXXXXXXXX3550账户内的1040647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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