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阴市铭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841号
原告:华阴市铭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柯,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宝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华阴市铭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2022年6月15日原告华阴市铭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铭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阴市铭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华阴市铭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卫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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