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4民初5327号
原告:湖北汉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川市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汉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汉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汉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242元,由原告湖北汉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