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3民初66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宾川县。 被告: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被告:***,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祥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理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