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龙思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龙思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4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龙思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407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龙思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汉龙思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